中工招商网市县招商平台

切换城市:

滁州市

A~G H~L M~T W~Z
找项目

关于印发滁州市区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引进人才及聘用务工人员住房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1 来源:滁州市招商局 1492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区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引进人才及聘用务工人员住房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区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引进人才及聘用务工人员住房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10月11日



滁州市区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引进人才及聘用务工人员住房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条  为吸引各类人才及务工人员来滁创新创业就业,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滁州市区包括市直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琅琊山风景区及琅琊区、南谯区所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国有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引进的各类人才及聘用的务工人员。

第三条  优惠对象

(一)对滁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滁投资者。

(二)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包括以下四类:

1. 国内外顶尖人才。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或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等。

2. 国家级领军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专家、中科院“百人计划”专家A类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等。

3. 省级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百人计划”专家、省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

4. 高级人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以及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且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等。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在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担任管理职务或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专业技术人才。包括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全日制高职院校或其它院校专科毕业生,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考试通过)且在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专业技术岗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务工人员。指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聘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工人员。

第四条  优惠条件及标准

(一)在滁投资者

在滁州市区特定区域规划建设总部经济园。为滁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滁投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买总部经济园内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1. 连续2年每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8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的,可竞买总部经济园内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1亩;

2. 连续2年每年纳税额在8000万元—12000万元(不含12000万元)的,可竞买总部经济园内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2亩;

3. 连续2年每年纳税额在12000万元以上的,可竞买总部经济园内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4亩;

总部设在滁州市区且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上市公司(指在A股、H股和境外上市的公司),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增加竞买1亩。

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给予企业相当于所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等额奖励,由企业根据规划条件自行建设商业服务用房。

(二)高层次人才

1. 引进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每年在滁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或自主创业,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在滁州市区拟规划建设的国际社区或其它居住小区购买首套不超过400平方米商品住房的,给予其所购住房总额的100%补贴。

2. 引进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每年在滁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或自主创业,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在滁州市区拟规划建设的国际社区或其它居住小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其所购住房总额的90%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 引进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每年在滁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或自主创业,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省级领军人才,在滁州市区拟规划建设的国际社区或其它居住小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其所购住房总额的70%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 引进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每年在滁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或自主创业,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高级人才,在滁州市区拟规划建设的国际社区或其它居住小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其所购住房总额的50%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引进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及以上,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滁州市区拟规划建设的国际社区或其它居住小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其所购住房总额的30%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补齐6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最低20%、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

(四)专业技术人员

1. 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的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在滁州市区拟规划建设的国际社区或其它居住小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8万元购房补贴。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补齐6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最低20%、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或经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批准租赁住房的,补贴租金每人每月500元,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2. 引进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初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及以上,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在滁州市区拟规划建设的国际社区或其它居住小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4万元购房补贴。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补齐6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最低20%、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或经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批准租赁住房的,补贴租金每人每月400元,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3. 引进全日制高职院校或其它院校专科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及以上,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在滁州市区拟规划建设的国际社区或其它居住小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3万元购房补贴。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补齐6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最低20%、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或经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批准租赁住房的,补贴租金每人每月300元,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五)务工人员

1. 鼓励和支持市区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经批准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按国家规定的比例配套建设职工宿舍,并鼓励免费提供给务工人员使用。与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工人员经用人单位批准租赁住房的,补贴租金每人每月300元,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2. 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及以上,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在滁州市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

第五条  资金来源

(一)上述各类奖励(补贴)资金,除在滁投资者和自主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由财政全额承担外,其他人才和务工人员奖励(补贴)由财政承担50%,鼓励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承担剩余的50%。

(二)由财政承担的奖励(补贴)资金,用于市直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用于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和琅琊山风景区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的,由市财政与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滁现代产业园管委会、琅琊山风景区管委会各承担50%;用于琅琊区、南谯区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的,由琅琊区、南谯区财政全额承担。

第六条  其它规定

(一)以上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同城同政策、就高不就低原则,由引进人才自主选择,但不重复享受。引进人才在市区范围内流动的,只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二)在滁投资企业存续期间只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三)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的,可参照在滁投资者政策执行。

(四)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一方可按较高的奖励(补贴)标准执行,另一方享受奖励(补贴)标准的50%。

(五)奖补对象应当在申领奖励(补贴)前承诺:领取购房奖励(补贴)的所购住房自购房之日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

(六)市区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可根据引进人才和聘用务工人员的实际情况,每年编制分期分批申请住房优惠政策计划和资金预算,经市、区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七)引进人才和聘用务工人员所享受的优惠政策,除在滁投资者外,应在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自愿承担并兑现奖励(补贴)后,财政再兑现奖励(补贴)。

(八)引进人才和聘用务工人员出现违约,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贴)等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缴奖励(补贴)所得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由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按属地原则分别向市直主管部门(市直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滁现代产业园管委会、琅琊山风景区管委会及琅琊区、南谯区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按属地原则由市直主管部门(市直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滁现代产业园管委会、琅琊山风景区管委会及琅琊区、南谯区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复审。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科技局、市招商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四)公示。对符合条件的,通过政府网站、媒体予以公示。

(五)审定。对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政府研究批准。

第八条  本政策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科技局、市招商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此前2年符合条件的在滁投资者,或引进人才和聘用务工人员符合条件并在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工作满2年且在2018年1月1日后新购房或新租房的可比照执行;以前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第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政策制定本地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引进人才及聘用务工人员住房优惠政策。



返回列表

分享到:

上一篇:已经是最新的一篇啦

下一篇:滁州投资政策

需求登记

免费帮您找厂房/土地

(以下内容均为必填)